[ 作者:魏振豪;魏小毛;张子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5-1-6 责编:施艳文 ]
编者按
2004年12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刑法条文是如何规定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又是如何进行解释的?本报从今天起,分上、下两部分刊登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同时,特邀王兵、李顺德、陶鑫良等业内权威就相关条款进行逐条解读。
1、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专家解读王兵:新的解释对“相同的商标”
的解释扩大了,一般意义上相同商标就是完全相同,但现在又加了“基本无差别”,这实际上包括了“近似”的商标,这还是有差别的。原来刑法中没有把近似商标侵权放到刑事处罚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同商标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构成民事侵权,这实际包括四类侵权行为,其中只有一类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其他三类只负民事、行政责任,现在加进了一种,扩大了处罚范围。
12 3 4 下一页